二、国家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
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环保总局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战略调整的内容之一。《标准》对陶瓷工业各种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控制,对陶瓷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污染防治提出技术原则、路线和方法的指导,并提出其行业应鼓励、限制、淘汰的技术工艺及设备,引导陶瓷工业向清洁、健康的方向发展。
《标准》以我国当今陶瓷工业的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7年6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一方面,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商品的出口退税。
另一方面,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其中,部分陶瓷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3、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单位能源消耗限额
根据《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单位能耗限额》规定,现有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综合能耗(和单位电耗)限额规定及新建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生产企业的单位综合能耗(和单位电耗)限额的规定成为强制性标准。该两条强制性标准严格规定现有建陶企业与新建陶企业的产品单位综合能耗、单位电耗限额。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中的限额基本上比《建筑卫生陶瓷能耗等级定额》标准中的国家特级要求还高。《限额》将可能成为一个强制性标准,成为我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的一个技术门槛、能耗门槛;成为我国建筑卫生陶瓷行业的一个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