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约定条款不算数 原是合同有问题

家住大厂的谢先生投诉称,去年6月份他与某家装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当时约定,6月12日工人进场施工,谢先生支付3.5万元首期工程款;6月26日瓦工结束,谢先生支付2.5万元二期工程款。
然而到了6月26日,瓦工工程才刚刚开始,但此时家装公司却向谢先生催要2.5万元的二期款。经协会了解,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非JS(NJ)F-2005-21-02版的合同示范文本,不但合同条款有欠缺,而且部分内容有失公平、公正。
点评:这一个案显示出,家装公司利用业主不专业的弱点,与业主签订非示范合同文本,并约定按时间支付工程款。鉴于按时间支付工程款的不合理性,05版示范合同中已进行了修改。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会长朱炳生提醒业主,与家装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最好用由工商部门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对工程款支付方式,最好按工程量或工程进度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