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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环外独立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较多企业可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27日,哈尔滨市法制办、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发布《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据悉,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明确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实行三级审核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还规定,城区三环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据介绍,《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比较,在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建设标准等几个方面作了相应调整。新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家庭明确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对申请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程序由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行街、区两级审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市一级审核,统一调整为实行街、区、市三级审核。重新调整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由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最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2平方米、最大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新办法还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控制性规定。
据介绍,新办法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进行了较大调整。调整了建房主体,原办法建房主体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和大专院校、大型国有企业,新办法调整为本市城区三环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限定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范围。原办法规定为本单位内部职工,新办法调整为本单位内部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明确了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者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明确了国家机关不得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另外,新办法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优惠力度。在原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优惠政策基础上,又新增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规定。
据悉,新办法全文在“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并将于明年1月中旬出台。市民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明年1月4日前,通过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往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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