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执行形如一纸空文,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也处境尴——对开发商而言首先是获取利润低,价格偏宜的房子不利于打造企业高端形象,做广告不是有一句话嘛:不求最好,但求最贵!而一旦开发建设了经济适用房,也会因为缺少有效的监控机制挂着羊头卖起狗肉,有钱人搞些假证明骗购经济房,没钱没关系根本买不到,推向市场的往往也是以普通商品房价格销售,所以经济适用房社区里停奔驰、宝马也不是新鲜事,不正常的事一旦变得正常,大家开始还骂声娘,再后来也就见怪不怪了。
无独有偶,今天随便打开网页又看到一个关于重庆经济适用房的消息,《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昨日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市建委主任于学信昨日表示,将尽快公布实施,和老办法相比,新办法呈现三大变化:建筑面积从最大140平方米降低为60平方米以内,中等收入家庭不能购买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虽然新《办法》尚未公布,单从这几点变化上来理解,与北京出台不久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接近了不少,比如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