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权确实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家庭是公民的私人堡垒,几乎人人都期望家庭生活不受窥视和骚扰。窃听和偷拍的仪器,若伸进这个空间,便违反了社会的合理预期,是对私隐的践踏。街道是公众往来的场所,走在街道上的人,一般有被人看的心理准备。在这空间,被偷拍或窃听,很难说是违反了社会的合理预期,因此不构成侵犯私隐。

人们去沙滩,脱下平日的拘谨,大都穿得少而薄,渴望拥抱海水,享受阳光,虽不介意泳客的目光,却也绝对不喜欢被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品头论足。沙滩“真人骚”上网直播,无疑抵触了人们内心对身处海滩的预期,不管这身子和人脸是否被人看清楚,沙滩泳客的空间,是难容摄录机窥探的。当然,同样一个沙滩,上网直播的是嘉年华载歌载舞的场面,那又是另一回事了,参与者的预期变了,观者愈多愈快乐。这也就不涉及什么私隐。
时下香港公民社会要求立法禁止偷拍的呼声越来越响亮。有传媒人士担心:倒污水,会不会连婴孩也倒掉,用以捍卫公众利益的偷拍成池鱼之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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